(English) LEGAL BASIS

 

越南签证在越南国际机场的法律依据:

入境,出境和越南的外国人条例(第24/2000 / PL-UBTVQH10,2000年4月28日)于2000年4月28日由Nong Duc Manh先生(越南国民大会主席)批准并签署

第2条

1.越南的机构和组织,越南 – 基于外国机构和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越南公民和合法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可以邀请外国人进入越南。

2.机构,组织以及个人邀请外国人进入越南必须确其入境目的合法,确保财务事项以及它们与国家机构的合作,以解决外国人出现的问题。

法令第21/2001/ND-CP ,2001年5月28日,出入境和外国人居留在越南条例的实施详情,总理潘文凯认可并签署

第5条

1.机构指定承担在党中央,国民议会,国家总统或政府首脑和部长,副部长,总统或副总统的的同等级别的客人的邀请,接受外国客人到越南的主要责任,人民各省委员会和集中城市,外交部领事部邀请外宾应发邀请的书面通知。外交部领事部应在外国的外交代表团或领事机关在外国的外交代表团或领事馆通知上述邀请的客人,同时通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外国人进入外交代表团或领事馆、联合国国际组织代表处、越南的政府组织和其亲属陪同人员工作,上述机构应向外交部领事司发出书面通知。外交部领事部在通知并请求外国的越南外交代表团或领事馆申请签证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如发现被邀请外国人入境,未获准入境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通知外交部领事部。

2.邀请外国人进入越南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在本条例第1条中未规定的,应当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或请求。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通知其批准的越南外交代表团或领事机关,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外国人签证。如果发现被邀请的外国人尚未获准入境落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邀请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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